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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帝国早亡是否应归罪于商鞅变法?”

发布日期:2021-05-31 03:15:02 浏览:

历史上存在王朝政治的兴衰周期律,也就是人的亡政信息的规律。 虽然秦帝国表面上看起来像二世死了(或三世死了),但实际上人死了政治不断。 那持续了2000多年直到清王朝于1912年退位。 正如毛泽东所说,祖龙死后秦国还存在,百代都在进行秦政法。 秦国的死,不在于政(人的执行力),而在于制)制度和立法本身。 秦国去世的根本原因是秦始皇继承人秦二世·胡亥(无合法性)和篡权企图成为皇帝的赵高)没有贯彻始皇帝正确的法制路线和政策,故意破坏法制,胡搅蛮缠,自己折腾,把大好江山拱手让人。 不能怪秦始皇的制度不好,也不能怪到现在为止经过了100多年的商鞅变法。 秦就任商君,国家以富强为宗旨,此后合并六国成为帝业。 而二世时,邪臣擅自断绝,公道不行,诸侯挺拔,宗庙灭亡… … 。 现在赵高的死秦不是商鞅,还是崇虎不是殷不是伊尹。 《盐铁论非鞅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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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之死在政治还是制度上,唐朝柳宗元在其《封建论》文章中进行了详细分析。 周的事迹,绝对看起来如下。 列侯骆盈盈、黉币事戎、大凡之乱国多、理国寡多、侯伯不能改变其政治,天子不能改变其君,私不成百。 失去制度,不在于政治,而在于周事然也。 秦的事迹,也绝对可以看到。 由于合理的人制,不委托郡邑的,是男性。 虽然是正确的人之臣,但回避屠宰的,是男性。 邑必须纠正其制,守宰必须进行其理。 遭受酷刑,万人侧目。 不是在政,不是在制,秦事然也是。 (孙皓:《大秦帝国》第六部(下),上海人民出版社,年6月版,第444页。 在整个唐代的历史意识中,只有柳宗元对秦文明有政与制之分,指出秦的灭亡、失在政、不在制。 这里的制是指郡县制,也就是秦灭亡的原因,不是实行以郡县制为核心的集权制度,而是官商苛政对人民太残酷,以致官商反哺百姓。 近代著名史学家吕思勉也有这样的看法,认为秦国的损失不在于制度问题,而在于人的操作失误。 (吕思勉:《秦汉史》,商务印书馆,,,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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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学者冯觐指出,秦之死,不死于商君,死于背商君之法。 有些学者认为,秦王朝猝死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家对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理解流于表面和形式,法家强行贯彻法治国方略,没有真正感受、把握和贯彻法家法治国方略的基本精神。 (叶自成)商鞅法法治的精义和时代含义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本土思想根源人民论坛-12-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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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灭亡最直接的原因是赵高独裁,挟持二世胡亥更是律法,改变了法治以前流传下来的事。 不是秦朝以前传下来的法治的继承和发扬,而是秦朝以前传来的对法治的反叛和反动,赵高、二世更法混乱,秦帝国的二世去世。 (张广亮)赵高祸秦赵高蛊惑胡亥更法对秦朝法治的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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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要正确理解秦灭亡这个问题,必须结合韩非子法、术、势统一的法家思想和法治理论进行探索。 同样的制度(法制)如果缺乏擅长运用权谋(术)、拥有极高权威)的人,也无法自动运营法制)光靠法律无法消灭自身)。 秦始皇对大秦帝国来说,是一位精通法、术、势的国王。 在其有生之年,帝国还没有发生战争、战乱。 但是,如果它突然离开,法制会被保存下来,但术和势都会被带走,善于运用法、术、势的人才一时难以产生,或者继承人会偏离法制(历史事实也印证了这些,法治就是法 历史上只有韩非子认识到了这一点。 他将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与慎势结合,形成法家三派,分析了各自的优缺点。 其中法是制度因素,术与势是人的因素,施行治理国家的法治离不开这两个因素和三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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