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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发布日期:2021-06-03 14:57:01 浏览:

日本侵略者为了推行战养战政策,在占领区建立了各种股份公司。 他们以第一工矿、交通运输业为统制事业,由专门设立的国策公司垄断,未纳入统制事业的所谓自由事业,允许日本人个人经营。 株式会社被称为公司,披着公司经营的外衣,以暴力为后盾,在经济上掠夺中国。 据不完全统计,仅1943年一年就掠夺了6000万吨以上的砂石、5000万吨以上的煤炭、100万吨以上的生铁。 在日本侵华期间经营的国策公司主要是南满洲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华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华中振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将经济侵略的触角延伸到中国的每个角落。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南满洲铁路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

日俄战争后,日本占领了原本由俄罗斯建设的中东铁路长春至旅顺段,改称南满铁路。 为了控制铁路经营,1906年6月7日,日本天皇发布了“设立南满洲铁路株式会社之事”的敕令,计划建设南满洲铁路株式会社。 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后,在满洲国首都新京(今长春)设计了特别总部,成为了实质性的总公司。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满铁启动的总资本额为2亿日元,其中民间股和政府股各占一半。 满铁以铁路交通为主业,首要掠夺煤炭、冶金、电力等战术资源和产业,各方面渗透到工商、农、林、移民等各行各业,获得高额殖民利益。 随着公司经营范围的扩大,1920年满铁首次增资至4.4亿日元,到1940年增资至14亿日元,日本使用的煤炭的64%产自东北,满洲铁路成为支撑日本经济的大动脉。 除铁路外,铁路两侧还有16.7米至3000米的满铁附属地,总面积达482.9平方公里。 由于日本每10公里获得15名可驻扎的权利,南满铁路将成为日本大陆政策的据点,关东都督、关东长官、满洲驻在国大使对满洲事务局负责。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南满洲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积极开拓了原有的中国东北的交通服务。 另一方面,该企业延长经营的铁路,建设安奉铁路、抚顺铁路、牛庄铁路等支线,从奉天向东延伸,直达中朝边境丹东,连接朝鲜半岛和西伯利亚铁路系统。 另一方面,满洲航空空公司也成立了,承担了从满洲到朝鲜半岛的空运输服务。 而且,这家企业还拥有大连商港。 除铁路、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业务外,满铁还经营抚顺、烟台煤矿、冶金、电气、农林畜牧、文化、教育、旅游等业务,鞍山钢铁厂(昭和炼钢所)、满洲采金、满洲铅锌矿、满洲矿业开发、满洲矿业 拥有汽车的其附属地内各城市(满铁奉天附属地、长春附属地、鞍山、大石桥、四平街、公主岭、辽阳、铁岭、海城、开原、瓦房店等和支线上的抚顺、安东、凤凰、本溪湖等,1936年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1931年满洲事变及伪满洲国成立后,满铁在其属地内的行政职能及各种政治活动逐渐削弱,其业务置于关东军司令部的监督之下。 关东军司令指示应利用事变的大好机会委托经营办法,夺取东北现有一切铁路的路权,按照原计划和军部的要求建设新铁路,为关东军和满铁建立疑似东北交通委员会、日本夺取我国路权掌握东北铁路服务 1932年8月7日,关东军司令本庄繁与伪满国务总理郑孝胥签署《满洲国铁路、港口、航线、航空及新线建设管理协定》,规定满洲国委托满铁经营和铺设铁路、港口、水路。 满铁剥夺了除中苏共主办的中东铁路(满洲里至绥芬河)以外的东北所有铁路的经营权。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随着日军占领中国东北全境,隶属中国的沈海、奉山、吉长、吉敦、吉海、四洮等铁路,以及东北全境港口、水运、煤矿、钢铁、轻工业、化工的经营权也移交给了满铁,其附属土地面积增加到524.3平方公里。 到1935年,满铁经营的铁路长度达到6857.3公里。 1936年,满铁改组铁路管理机构,在奉天设立铁路总局,统一运营铁路、港口、水运、汽车运输。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满铁不仅是日本侵略对中经济的工具,也是日军收集情报的特务机关。 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席卷了日本,日益激化的国内矛盾最终导致了政治危机。 日本政府推行侵略扩张政策,转移国内矛盾,关东军进一步提出满洲事变。 在殖民地经营的中枢机构有实力的满铁,在满洲事变中参加了关东军的行动,成为了协助的重要力量。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在满铁员工和日本侨民中大量退役驻乡军人,在满洲事变前伪装成商人、医生等作为浪人来到中国,收集了各地的经济、政治、军事、法律、地志、水文等各方面的信息,为日军制定侵略政策提供了依据。 战争一开始就摇身一变成了侵略军。 满铁调查部直接向日本关东军司令部和参谋本部第二部分提供信息资料,并应军方要求做具体工作。 满铁调查部在40年间,提交了6200份各种研究报告,为研究积累的出版物、剪报资料50万件。 这些史学界称为满铁资料的调查报告和文件,是20世纪世界信息界三大信息资料宝库之一。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满洲事变期间,满铁直接向关东军警卫队、宪兵队、日本领事馆、假警察局等单位提供了数万件军事、时局对策等信息。 随着日本军队侵略中国步伐的加快和日本对华侵略政策迅速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满是铁制的严格的军事相关文件保密制度。 根据满铁1937年制定的秘密文件,1931年1月满铁实施了《陆军机(秘)秘密图书解决规定》,同年7月制定了《公司文件解决规程》。 与保密文件保密制度规定的文案比较,满铁保密规定越来越严格,文案也越来越细致,文件销毁与解决制定了严格的回收销毁监督责任制度和制度化的报告程序,对保密文件管理事故的责任解决和事后调查作了详细规定。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剥削中国工人,雇佣中国童工。 铁路工厂的中国工人曾经占总数的90%以上,1937年以后招收中国童工。 日本国内的公司对中国工人很严格,即使是在中国本土成立的满铁,日本殖民者对中国工人也采取了歧视政策。 工人的工作强度很大,通常规定为10小时工作制。 随着战时满铁路运输车辆和事故维修车辆的大幅增加和伪满后期劳动力的紧张,工作时间往往延长,10人的1/10必须工作14小时。 伴随高强度劳动的是严厉的惩罚,事故轻则被殴打责骂,重则以破坏大东亚圣战罪被逮捕。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1906年至1945年存在于中国东北的日本特殊企业是日本满洲经营的核心。 鼎盛时期掌握了80多家关联公司的所有权。 南满洲铁路株式会社曾被称为日本在中国的东印度企业,以企业的名义实行着殖民侵略。 它是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推行其大陆政策而在中国设立的规模最大、活动范围最广的殖民侵略机构,是日本推行大陆政策的重要据点。 所谓国策企业,承担着经济侵略、资源掠夺、信息收集等一系列重要的侵略行为,是日本推进侵略战争的国策公司,开创了披着股份式商业外衣的经济掠夺模式,从创立之初起就是日本推行大陆政策的一部分。 日俄战争结束后,日本开始了对南满地区长达40多年的掠夺。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1935年8月8日,满铁投资1000万元,在天津成立兴中企业。 企业领导人均由满铁人员担任,三菱、三井、住友等日本财阀担任顾问,是日本侵略华北的重要经济机构。

在关东军支持下,1937年9月提出《兴中企业组织修订草案》,改组为一元化华北经济指导综合机构,除自营公司外,还对军队管理的铁路、矿山、公路、盐业等领域实行以兴中企业为中心的委托经营。 对于钢铁、煤炭加工、矿区以外的小矿,必须以兴中企业为中心调整采金、电力、通信、航空、氧化铝页岩、建港等领域。 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兴中企业服从二线日军作战部队,协助占领区经济工作,负责经济诸机构和设施的保护管理和运营,全面协助日军确保战果和维护地方治安。 随着日军侵华的深入,华北各地的煤炭铁矿、盐产区等相继落入其手,其经营分为受托、自营、旁系三部分。 受托业务是要求日军将相当数量的军管公司委托给兴中企业,在其他日本财阀的协助下经营。 兴中企业控制着包括河北在内的华北重要工矿公司,是日本华北最大的经济机构,为日本在华北建立殖民化经济体系掀起了波澜。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

华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日本的国策公司,是日本全面侵华战争后,为了在华北日军占领区掠夺华北农业、矿业资源并输送到日本,主持实施日本华北经济统制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投资并统一交通、通信、矿山等所有统制公司而设立的投资企业,是日本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1937年末,日本政府在《华北经济开发方针》中为华北经济的开发和统制设立了国策公司,是以体现举国一致的精神、动员全国产业为宗旨建立的组织,日本军政当局开始动员朝野力量建立华北开发企业。 1938年3月,日本内阁制定了《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大纲》,4月颁布了《华北开发株式会社法》,11月7日在日本东京成立了由政府和军部主持并由日本政府控股的华北开发株式会社设立委员会。 实收资本首要的是日本政府在华北掠夺中国产业的设施、设备、器材出资,政府利用占领地的资材和纸币投资,出资者集中于垄断资本。 民间出资资本中,4万股以上的出资者为满铁、三菱、住友金属、住友总公司、三井矿山、三井合名、三井物产、住友矿业,明显财阀色彩浓厚。 北平有实际活动的中心,由日本政府特设的中国侵略机关兴亚院领导、监督,从接管日本侵略军管理的华北重要产业着手,展开对华北资源的掠夺。 该公司享有以下特权。 (一)开业后10年内,免征所有所得税、营业税。 )2)民间红利小于年息6分钟的,政府不分红。 3 )为了巩固民间红利,从第一年开始的五年内,政府将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四)发行华北开发债券,可以达到实际支付资金的五倍; 5 )债券本金的偿还及利息的支付受政府保护。 (六)全额缴纳前的增资和首次缴纳款,允许降至股款的1/6。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华北开发企业的总公司在日本东京,但其活动的中心和机构和人员也在华北。 北京分公司(分公司)实际上是业务上的总公司,另外在张家口设有分公司,在天津、太原、济南、青岛设有办事处。 当初,该公司下设总务部、会计部、业务部、物资协调部、监理部及北京分社5家公司,共设15、6门课。 随着业务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其部门进一步细化,1941年6月有总务、经理、物资协调、规划、交通、电业和产业部、北京、张家口分社、调查局和开发训练所8个科和几个分局、办事处,其部、各级机构大部分在北站。 打着中国资本家共同出资的幌子,掌握了华北的矿山、煤炭、炼铁、发电、运输、盐业、纺织、小麦粉等重要经济实体。 当时,占中国铁矿储量半数以上的华北铁矿,是华北地区煤炭产量最多的大同煤矿,都是包里的。 1939年在北京分公司的职员达到数百人。 华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为促进交通、通信、输电、矿产、制盐、华北经济开发而特别需要的整合调整事业。 首先,用投资和融资的方法指导各公司,综合调整优先顺序。 也就是说,按照日本的方针执行政策,由国策公司负责投资,协调各行业之间和各公司之间的联系,达成各行业垄断和领域之间的合作,将华北经济纳入其日元经济圈,进行殖民掠夺,从而遏制华北经济的命脉,提高日本的战争能力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一成立,该公司就根据其意见书和事业计划,接收了满铁及其兴中企业在华北的公司,很快抓住了华北的经济命脉。 截至1939年底,华北开发企业在华北重要产业的投资达到10471.8188万元,融资14281.6568万元,共计近2.5亿元。 据统计,此时华北开发公司共有17家相关公司,涉及交通、通信、电力等国防基础产业和矿山、盐业、棉业等重要国防资源产业,计划投资总额为21707万元。 到1942年,子企业迅速发展到30多个,1941年投资额24433.9万元,1942年投资额30104.8万元。 日本侵华战争所需的农业、矿业资源以及交通运输、发电等,都是由该公司一家公司大体设立子企业,实行垄断经营和一元化控制,不能由一家公司控制生产的农牧产品和部分矿产品,设立相应的销售企业从事产品运输。 这些子企业除了总企业和掌管经营的日本财阀公司的投资外,还有当地伪政权的投资,被伪政府注册为中国法人。 最初成立的子企业多经营交通运输、发电等事业和农业、矿原料开发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为了减轻运输压力,开始搬出华北的原料加工,成立了一点原料加工公司。 到1945年日本投降为止,该公司直接投资的子公司一级公司共有51家,通过调整和分配各物资,控制了不属于投资经营的民营工商业。 在日军占领的8年里,华北的各种资源,特别是煤炭、棉花两者经由该公司大量运往日本,华北各城市和上海工业的原料、燃料、电力供应严重不足,大部分瘫痪、停止。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华中振兴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

1938年11月,日本是华中振兴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分公司设在日本东京,在南京、杭州设立了办事处。 华中振兴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日本的国策公司,是日本政府策划设立的华中地区经济统制机构。 从事华中各省铁路水电、航运、电报、电话、无线电等项目,本身不是直接经营业务,而是首要决策、管理、协调,具体业务所属110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采矿类:创立于1938年4月的华中矿业企业,其资产主要掠夺中国浙江、安徽、江苏境内的铁矿、萤石矿等而组成于1939年6月成立的淮南煤矿企业,控制了安徽淮南煤矿和附近的大通煤矿。

水电(成立于1938年6月的华中水电企业,资产除上海租界外,由南京、戚墅堰、杭州、镇江、芜湖、安庆等地截断的电厂、自来水厂组成。 上海燃气企业。

通信类:华中电信企业。 企业下属有上海国际电台、上海海岸电台、南京、苏州、杭州电报局、上海闸北、中心区、南京等电话局,共有150多个单位。

运输类:上海内河轮船企业,其资产以元旦清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合并被江苏、浙江等轮船企业抢劫的船只,拥有内河小型轮船和驳船等1177艘,在江、浙境内开拓内河航线90条; 华中铁路企业成立于1939年4月。 企业设在上海,是包括沪宁、津浦路南段、陇海路东段、沪杭、淮南等约1200公里的铁路线路,以及吴淞、浦镇、戚墅堰3家机车厂和南京下关渡轮、车站、酒店等设施的产业。 1940年2月25日成立的中华轮船企业,其产业由侵占招商局所属船舶、码头、仓库、平安协记、华丰宝记、东亚海运等轮船企业合并组成,拥有船舶95艘,均为长江轮船1938年11月成立的华中城市公交企业,被日军占领,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纺织类:成立于1938年7月的华中蚕丝企业,是在被日军占领上海、江苏、浙江境内相关养蚕、缫丝厂工厂的基础上创立的。

其他种类: 1938年8月成立华中水产企业,从事海上捕捞和冷藏加工,拥有渔船30多艘,在舟山设有渔业基地,在南京、上海等地设有鱼市场; 华中盐业企业成立于1939年4月,是根据日军占领的淮北盐场设立的华中火柴企业,设立于被日军侵占的上海大中华火柴企业之上,成立于1938年8月,包括上海和镇江两个工厂,上海恒产企业从事码头、房地产、住宅振兴工会等业务。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各企业管理了一些产业、工厂矿山,控制了华中沦陷区的所有矿业。 根据日本政府制定的企业组织法的规定,这是特殊法人股份有限公司。 特殊法人是指日本政府对企业有直接的监督和支配权。 如果日本政府认为华中振兴企业的业务在国防上和促进华中经济开发方面需要统一调整,就必须下达指令对其进行监督。 日本政府对该企业的决议或者监理相关行为,违反企业规章或者被认为对公益有害的,应当取消该决议或者解除董事职务。 日本政府对该企业专门设立监理专员等。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这家企业的首任总裁都来自军方和大财阀系统,明确了企业是日本军阀和财阀的结合体。

华中振兴公司规定,所属各公司将投资中国51%、日本49%。 日本的投资,经常用军用票和企业债券一样的废纸来欺骗。 这些公司的经营权和产品都由日方管理,而且利润的大部分也属于其全部。 中日联合经营是指日本侵略者垄断中国工矿公司,利用中国人力物力财力,榨取中国人民血汗的大谎言。 1940年汪伪政权建立后,日伪采取勾结,收购沦陷区人心的政策。 目前日本军队管理的公营私营工厂、矿山和商店,除敌方资产业和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者外,应当按照合理做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管理移交中华民国。 这是骗人的把戏。 因为他们所说的移交地点仅限于军队管理下的工厂、矿山,而军队管理下的公司大部分并入国策公司。 移交这些公司时,原所有者必须支付高额保管费和维修费,因此他们归还的工厂很少,到1943年底只归还了174个。

“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日本侵略者利用各种股份公司从中国掠夺的资本扩大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不仅导致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凋零和畸形的迅速发展,还大大加深了中国的殖民程度,加深了中国民生灾害。

本文:《“日本侵华期间的“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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